1.赤道原则的含义与提出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EPs)一般被认为是非强制性的国际金融机构评估项目融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国际惯例和标准,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判断、评估和管理与项目相关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从而支持负责任且可持续的投融资决策。“赤道”一词表达出“南北兼顾、国际通用”的含义。[1]
2003年,多家国际金融机构决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保障政策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针对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最初的雏形。2003年6月,赤道原则正式公布,欧美七个国家的十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施赤道原则,2006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赤道原则2.0和3.0,目前赤道原则已更新至4.0(EP4),于2020年7月发布。截至2022年7月,已有38个国家的134家金融机构加入赤道原则协会。
2.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2]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采用赤道原则,旨在确保其提供融资和提供咨询的项目按照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展,并体现健全的环境管理实践,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和全部行业部门,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金融产品:
(1)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
(3)符合下述三项标准的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大部分贷款与客户直接或间接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的项目有关;贷款总额和EPFI单独贷款承诺(组成银团贷款或融资拆分之前)均为至少5,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至少2年。
(4)过桥贷款,贷款期限少于两年,且计划借由上述项目融资或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进行再融资。
(5)与项目关联的再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并购融资,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按照赤道原则框架为基础项目提供资金;项目的规模和范围没有实质性变化;在签署融资或贷款协议时,项目尚未完成。
EPFI仅会为符合十项原则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在与项目关联的再融资、并购融资中将采取合理措施来针对基础项目实施赤道原则的相关要求,确保所有相关的现有环境和社会义务继续被纳入新的融资文件中;在提供项目融资咨询服务和过桥贷款时要求客户在其后物色长期性融资时有意遵守赤道原则的规定,且对A类或B类过桥贷款分阶段适用环境和社会评估以及独立审查。
赤道原则是非强制性的,金融机构各自发展其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政策、程序和管理,自愿和独立地采纳与实施赤道原则。若赤道原则与东道国法规冲突,优先遵守法律法规。
赤道原则同时包含了执行要求、替代分析、气候变化和风险评估、最低报告要求和术语表等附件和附录。
3.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3]
赤道原则包含十项原则,该十项原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
原则1:审查和分类
EPFI将根据包括与人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风险及影响在内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风险的程度,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如下:
A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重大不利并/或涉及多样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响;
B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可能造成不利的程度有限和/或数量较少,而影响一般局限于特定地点,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通过减缓措施加以解决;
C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轻微或无不利风险和/或影响。
EPFI的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与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阶段以及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的分类级别相适应。
原则2:环境和社会评估
EPFI将要求客户开展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评估,以评估与项目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及影响规模。
原则要求评估文件提出与项目性质和规模相称的最小化、减轻和在不能消除剩余影响的情况下赔偿、补偿和补救对工人、受影响的社区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的措施。对于A类项目和部分B类项目,评估文件应包括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特定的研究。对于其他B类项目和C类项目(根据情况),仅要求有限的或相关重点内容的环境或社会评估。
原则要求在评估中纳入对人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气候变化风险的评估。在评估人权风险和影响时,要求参考《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应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气候物理风险[4]和气候转型风险[5]类别相一致。原则要求所有A类项目、部分B类项目、以及范围1和范围2[6]的年总二氧化碳排放量预计超过100,000公吨的全部项目进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
原则3: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评估过程在环境和社会问题方面,应首先符合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许可。EPFI将评估项目是否符合以下适用标准:
1.假如项目位于非指定国家[7],则应该符合当时适用的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以及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指南)[8]。
2.假如项目位于指定国家[9],则应该在环境和社会问题方面符合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许可。
上述适用的标准代表EPFI所采用的最低标准。对于位于指定国家的项目,EPFI将进一步评估和确定是否可以采用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一个或多个绩效标准。
原则4: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
对于A类和B类项目,EPFI要求客户建立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并准备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如果EPFI认为项目尚未达到适用标准,EPFI将和客户协商确定赤道原则行动计划,要求客户明确和标准之间的差距并对消除该等差距作出具体承诺。
原则5: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对于A类和B类项目,EPFI要求客户持续开展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受影响社区、工人和其他有关的利益相关方)参与行动。
对受影响社区有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客户将实行通报协商和参与流程。所有受项目影响的原住民将成为通报协商和参与流程的一部分,并需要符合相关国家法律中赋予原住民的权利和给予的保护,包括国际法中履行东道国义务的法律。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7(PS7)[10]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要求得到受影响的原住民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满足这些特殊情况的项目,EPFI将要求由一名合格的独立顾问按照东道国法律和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7的要求,对与原住民的协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评估。如果包括原住民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事项是由东道国政府负责,EPFI要求客户与负责任的政府机构合作,以实现与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7相匹配的成果。
原则6:投诉机制
对于A类和部分B类项目,EPFI会要求客户为受影响的社区和工人设立投诉机制,作为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客户会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流程期间将该机制告知受影响社区和工人。
原则7:独立审查
就项目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对于A类和部分B类的项目,将由独立环境和社会顾问进行独立审查。对于B类项目,EPFI可以决定是否参考由多边或双边金融机构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如有),或者决定进行独立审查。
原则8:承诺性条款
赤道原则要求在契约中加入有关合规的承诺性条款,以及未能遵守该等承诺性条款情形下的救济。
针对项目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客户将承诺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东道国一切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法律、法规和许可。此外, B类项目融资文件将包含特定的承诺性条款。
针对与项目相关的再融资和与项目相关的并购融资,EPFI将确保所有现有的环境和社会义务继续被纳入新的融资文件中。
原则9:独立监测和报告
关于项目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对于所有A类项目和部分B类项目,EPFI要求项目由独立的环境和社会顾问提供独立监测和报告。此外,EPFI要求客户聘请外部专家核实监测信息。
原则10:报告和透明度
原则提出客户报告的要求。要求所有A类项目和部分B类项目:
•客户将至少确保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摘要可在线获取。
•对于每年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超过100,000公吨的项目,客户将每年就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向公众报告。
•EPFI鼓励客户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和相关的国家和全球数据库共享在商业上不敏感的具体项目的生物多样性数据。
EPFI将至少每年向公众报告其已经完成融资的交易及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