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明知包括事前明知,即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或者研发软件程序之前,已经知道对方要实施网络犯罪但仍然提供帮助;也包括事中明知,即在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才发现对方实施网络犯罪,仍然继续提供帮助的。比如世讯公司从事经营GOIP语音网关设备配套呼叫软件系统的托管服务,其员工在服务中通过语音监听发现,部分客户利用其公司的GOIP语音网关设备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继续为其利用网络系统拨打电话号码提供技术支持,获取违法所得,后来企业和个人被以帮信罪判处刑罚;如果在正常的出售网络技术产品或者服务结束之后,才发现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帮信罪。但是从履行社会责任,防范企业被刑事调查的风险出发,也需要及时报案。
对于明知,行为人一般不会承认,并提出“技术中立”为自己辩护,也往往不会发现书证等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会适用推定。推定并不是主观臆测,一是要有足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二是要符合常识、经验和逻辑,三是仍然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允许提出反证推翻推定。因此《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网络科技公司涉嫌帮信罪的明知认定,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认定:
1.要看事前的协商或者预谋的内容。除了供述和证言外,还主要审查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之间就软件研发、销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往来邮件、信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签订的协议合同等,从中发现有无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从实践来看,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不会赤裸裸地商量“你帮我网络犯罪吧”,但是从双方商量的有关服务内容、技术要求、价格等等方面也会有一些蛛丝马迹可循。
2.要看提供的软件产品是不是有犯罪专属功能。在信息网络软件研发、销售业务中,对行为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要看软件自身是否具有特殊的犯罪功能,这既包括某类犯罪的专属功能,比如具备网络赌博的博彩功能,传销犯罪活动的三级以上自动分润功能等,也包括各种后门、漏洞,可用于作弊,损害客户权益的功能。如果具备这些功能,软件研发企业和人员就应明知这些功能是用于网络犯罪,不能再以所谓技术中立抗辩。比如2019年到2020年间,安徽脸夹公司先后接了两单业务1:“某某”期货软件网站架设及软件开发、运营业务,甲方要求,该软件“管理端”可以随意修改客户入金金额;“风控端”用于在后台任意修改期货指数以及走向;“入金通道”是由客户把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后,后台可以在上述软件平台上写入客户入金金额。2.乐某某股票交易软件网站架设及软件开发、运营业务,经查该软件具有向随机个人银行账户入金、为股票交易买涨买跌、添加杠杆等功能。脸夹公司及其研发人员应当知道,这些特殊的不为公众所知的隐蔽功能,必然是用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犯罪的。后来上述软件均被用于网络诈骗,数额巨大,脸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被判处帮信罪。此外,对于一对多的帮助行为,由于双方没有进行一对一沟通,软件是否具有特殊功能就更为重要。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就可能认定为帮信罪。还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软件不具有可视性,在办案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需要讯问软件研发人员,对软件研发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委托专门数据鉴定机构对软件的功能进行鉴定,而不能仅以被帮助对象的宣传或者供述认定,因为这类人员不参与软件研发,往往又夸大虚假宣传,如果他们不能说明其证明内容来源的,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就不能采信,以此防止以讹传讹,和软件实际功能不符的情况。
3.要通过审查服务的过程判断是否明知。这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场景比较重要。一是要看是否知道、参与网络犯罪组织的虚假、夸大宣传。比如在一些互联网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案件中,犯罪团伙往往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要审查涉案企业的人员是否参与犯罪团伙的微信群组及其他宣传、造势活动,是否应当知道犯罪团伙的公开宣传。二是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应当获知对方的活动内容,也即获知对方活动内容是否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三是是否在接到监管部门的警示或者用户投诉后,不是依法处置,而是仍然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四是是否为犯罪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伪装或者掩盖的,也即为什么要穿本不必要的“马甲”。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情形中,有的并不是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认定明知,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经验、常识来综合判断。尤其是当企业提出反证时,比如企业证明发现异常后就立即停止相关服务甚至报警的,在定罪时就要特别慎重。
同时,那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互联网科技企业,也要做好诉前的刑事合规工作,远离因涉嫌帮信罪被调查、追究的风险。一是要加强对外签订合同的合规审查,对甲方的服务需求、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甲方进行一定的尽调。二是对于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的,最好形成书面的功能需求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审查甲方的技术需求是否合法合理并予以存档备查。三是对提供运营服务的,要对于监管部门的警告和客户投诉,及时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发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停止服务甚至报警。对于提供公共网络服务的,还要在技术和能力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必要的巡查工作,识别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处置。四是要建立员工合规手册,让技术、市场和财务人员都明白工作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明确行为底线,形成合规意识。这一点是最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