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法律文书,不管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还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其本质都在于对己方观点进行有效论证以及对他方观点进行合理反驳。因此,从最基本的层面而言,进行法律文书撰写的人首先应当认识到其所进行是一个有效的论证过程。
任何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主体都应当遵循基本的论证方法和论证规律。三段论作为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建立的完备理论,应当成为法律文书写作时,特别是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基本遵循。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事实都要经过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两个步骤,进一步得出判决结果。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之所以成为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就在于它的大前提或论据之一一定是来自于法的渊源的。在法律推理或者论证过程中,从逻辑的角度而言,法律人不仅要确认案件事实,同时也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即使在建立对案件事实的证成时,不仅需要进行经验上的评价,同时也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特定案件事实的使用时,也要进行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法律文书的写作,应当完整地展现整个解释和论证的过程,并且使用的论据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
具体到法律文书写作中,我认为,首先,法律文书写作不能违背基本的逻辑规律。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可表现为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偷换论题。从法律文书的写作角度,司法人员如果违反同一律,可能会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及其所指称的对象范围进行混淆,进而导致错误判决的产生。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或者说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而言,违背同一律可能导致无法对需要反驳的对方观点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实现诉讼目的。违背矛盾律会直接导致自相矛盾,自相矛盾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逻辑错误之一,如果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更加难以接受。违背排中律的逻辑错误为两不可,起诉意见、判决结果必须明确,代理意见也必须有明确的观点和表述。最后,理由充足律也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遵循,没有充足的理由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逻辑性,法律文书的证明过程必须遵循证明的规则。论题清楚,明确是证明的首要条件。在任何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写作目的必须进行明确,公诉人的起诉书中应当明确对案件的基本看法,是否构罪,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必须明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必须明确,在本案的辩护人意见中,出现了“如果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上诉人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的观点,辩护人在因果关系构成上,本身意见就是模糊的,可想其针对该意见的论证也会十分薄弱。至于判决书中,更对法官从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形成中所有看法进行明确,这不仅有利于法官论证的严谨,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第二,论证过程中论题必须保持统一,体现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就是对于案件性质保持统一,事实上,这也是同一律在论证过程中的必然要求。第三,论据必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命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特别是有效的三段论推理下,大前提中即被法庭采纳的证据、被相关证据佐证的案件事实以及不需要证据证明的自然事实、定理公理、判决结果等,而作为小前提的法律规范自身,则可能牵涉到法律解释的问题。任何法律文书的写作,任何的逻辑推理或者证明都应当保证事实论据的真实性,法律解释也应当遵循有效的解释方法。第四,避免出现循环论证,如果论据自身的真实性又需要论题在证明,本质上就不存在有效的证明。第五,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一般来说,存在三种无法推出的情形:(一)、论据不充分,(二)论据与论题不相干,(三)违反推理规律。论据与论题不相干,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蕴含关系。在起诉书中,如果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被告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相符合,那么,将很难实现控方定罪量刑的目的,辩护人如果出现所陈述的事实和辩护理由与想要实现的辩护目的不相吻合,则也难以实现有效辩护。最后,证明必然需要推理,那么在这个拖成中必须遵守推理规则。
同时,在法律文书中,难免出现对于他方观点进行反驳的部分,反驳较之推理,似乎相对简单,但是在法律文书,特别是辩护人的辩护词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中,常常难以实现有效反驳,在许多辩护词中,不管是直接反驳还是间接反驳,实质上都没有达到反驳的要求,直接反驳引用的应当是真实性确定的命题,而间接反驳中,也需要遵循相应的反驳方法。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任何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律人,都应当对于逻辑上的常见谬误具有清醒认识,同时有意识地进行避免。谬误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如果遵循了推理规则,则形式谬误自然可以避免。在此,需要对非形式谬误进行强调。
非形式方面的谬误是有关内容、实质方面的错误,这是由于在论证中适用的语言存在歧义,或者缺乏相关的知识以及认识的片面性等造成。将谬误大致区分为不相干谬误、歧义谬误和论据不当谬误等三个方面后,可以清楚地发现,在现有的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这些谬误常常无意地出现在法律人笔下。
不相干谬误通常表现为诉诸武力、权威、人身、感情、众人等,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诉诸权威和感情较为常见,陕西张扣扣为母报仇案,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中,重点从血亲复仇的可接受性进行辩护,甚至引用了中国历史上的相关判决,从最后的审判结果上看,张扣扣案的辩护结果应该并没有实现其辩护律师的辩护目的。从网络上流传的辩护词中来看,辩护律师过分强调情理,而如果想要得出张扣扣能够被从轻处罚的结论,事实上还是应当从我国刑法关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出发制定辩护策略,同时应当同控方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诚然,在美国,布兰代斯诉讼法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在民权案件中屡战屡胜,但是正确认识刑事案件性质,选择正确的诉讼思路对于实现被告的有效辩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许在部分法律人看来,张扣扣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不存在非形式谬误,只是一种另辟蹊径的辩护思路,在此,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歧义谬误通常而言,是由于语言的含义以及结构的复杂性产生的,主要表现为语词歧义、语句歧义、含义不明确以及复杂问句等。在姚老师的课堂上,我们清楚地看到,即使立法中,也会由于语言使用的不规范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在法律文书的写作过程中,更要注重语言的规范应用,明确词语的正确含义,不要将不同含义的词语混淆、偷换。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语言的表达也应当含义明确,如果在随意转换了语句本来的含义,将会表现为转移论题或者偷换论题。特别是,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明确的语言表达,“还欠款叁万”既可以解释为借款人归还借款叁万,也可以解释为借款人仍然欠债权人叁万元钱。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语言表达一定要进行反复推敲。在此,也要求法律人整体具有较高的语言运用水平,这也需要法律人主动进行有关方面的训练。
最后,论据不当,论据是用来支持论题的。这一谬误通常的表现形式为以偏概全、预期理由、错认因果、机械类比、循环论证、强词夺理等,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预期理由的谬误比较容易发生也值得我们认真分析,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莫焕晶的辩护人在对存在多因一果进行论证时,其使用的一连串论据,都是未经事实检验的主观之见,如果想要论证多因一果,那么必须对刑法上多因一果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后,以有效的论据进行论证,辩护人只是简单指出一审没有论证上诉人行为对本案后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及其概率,没有论证物业、消防问题的意外性大小,没有论证物业管理单位、消防部门是否具有防止有关危险扩大的法定义务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即使一审没有进行充分论证,若果想要支持自身存在多因一果的结论,辩护人应当结合真实的案件材料和客观的专家意见,充分考虑之后,才提出自己有效论据以支持辩护观点。而不是简单指出一些情况,而没有经过事实检验即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总之,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谬误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不能够只研究正确思维的规律、规则,也应当对错误的思维形式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目前来看,不管是法律文书写作还是平常的学术论文写作,都已经开始了对于正确思维的规律和规则的充分强调,但是,真理和谬误总是相互存在,相互斗争而发展的,清醒地认识谬误,才能够更加清楚地接近真理,只有知道陷阱的位置,才能够稳稳当当地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