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通俗来讲就是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且生存能力强,因此在军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不仅如此,由于无人机的能力强、成本低的特点,其在民用领域也掀起了一阵热潮。由于缺乏相应的管制,现在社会上拥有无人机的主体身份广泛,企业、机关、组织、个人都可以购买无人机。但是伴随着高科技产品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同时,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也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显著地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民用无人机可以在高空拍摄且十分清晰,也正因为这一特点,航拍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热衷,这也是引发侵犯隐私权的源头。无人机航拍不仅威胁到公民私人住宅内的隐私,还涉及到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人们最开始是有隐私的概念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既然人有隐私且是不愿意告人和公开的,那么就说明隐私是需要被保护的,于是就衍生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这项权利是法律授予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我国并没有对隐私权有一个系统而完善的保护,只是将它作为名誉权项下的一个分支进行保护的,即侵犯隐私达到一定程度时,即认定为名誉权侵权。而在《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被保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也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确定和保护,并将其和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在同等地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也终于有法可循。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共7编,第四编是人格权。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特色,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寥寥数个条款,扩充为由51个条文组成的独立一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一样独立成章。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地位得以上升,这也反映了当下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强烈愿望,人们对于民用无人机侵犯其隐私权产生诉求也就有据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内涵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私人生活安宁权;二是私人秘密不为他人知晓的权利。生活安宁突出的是生活不被打扰、妨碍的状态,私人秘密突出对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保密,不为他人知晓。
从隐私权的定义可以归纳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侵害隐私权行为需具备五个构成要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他人保留自己隐私的意愿、行为给他人隐私造成的损害、他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用无人机的使用究竟是否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关键在于看其行为是否满足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居民在其住宅内的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定是不愿意被他人搜集和公开的,而且就居民对于民用无人机侵犯其隐私权的控告来看,民用无人机的航拍行为违背了他人保护自己隐私的意愿,是未经他人同意的;其次,只要是行为人运用其无人机发生了非法刺探、搜集、侵扰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是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了损害事实,不论其将隐私内容用于何种用途,因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没有可以补救的方法,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隐私的损害;再次,行为人运用无人机侵犯他人的隐私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民用无人机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在他人的私人领域航拍所得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只有涉及公民个人利益的部分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的隐私;再次,无论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获取他人隐私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均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行为人利用无人机窥探、搜集他人的隐私一定是存在主观过错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的隐私的行为,只是故意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而过失是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故意的过错要大于过失,因而其侵权责任也要大于过失。
二、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
随着民用无人机广泛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关于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频频发生:
2017年7月2日晚,西安市有男子利用无人机,直播拍摄到的一女子在家裸居的画面,当时观看直播的观众达100多人。事后,有人去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男子的相关直播证据。7月4日晚10时许,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某城中村内,成功将违法行为人金某抓获。经审查,违法行为人金某对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次日,公安经开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金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018年5月,某校一学生操控无人机在学生宿舍附近盘旋。学校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作出通告,学校已对操作无人机等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制定完善无人机校园飞行等相关管理办法,消除安全隐患。
(一)公共场合航拍侵犯公民隐私权
无人机航拍“偷窥”及大地侵犯了公众在公共场合的隐私权。在很多公众场合,可以经常看到无人机盘旋在上空进行航拍,学校上空、广场上空、公园上空等等;此种现象举不胜举,需要说明的是,公众的隐私不仅是在自己的私密空间需要保护,在公众场合也是具有隐私权的,同样也需要受到保护。即便是在公共场合,自然人的个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也有可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也可能包含公民的各种私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公民也是不愿意为他人随意拍摄和使用的,因此在公共场合航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当然,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用无人机在公共场合进行监视并且保证这些监视图片或者录像不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还是应当被允许的,且这一行为通常是公权力主体实施的。
(二)私人领域航拍侵犯公民隐私权
通过网购平台搜索发现,随着技术日渐完善,无人机的价位逐步降低,几百元即可购入一台高清航拍的远距离遥控无人机,通过月销量足见无人机需求、应用之广泛。对于在住宅小区内使用,基于自己的需要进行个人拍摄的行为,其他居民普遍不满,称其严重地侵犯了住户的隐私权。民用无人机愈发先进的高清摄像功能,可清楚拍摄到居民户内景象及活动,个人隐私一览无遗,民用无人机在住宅小区内航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是毋庸置疑的。从其行为和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多数是故意也可能存在个别过失的主观状态违背居民保留自己隐私的意愿,对居民的住宅等私密空间进行拍摄,对居民的隐私造成了损害,因此行为人运用无人机在小区内进行拍摄的行为实属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民用无人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形成原因
(一)对于民用无人机的侵权问题存在立法缺失
由于民用无人机凭借其独特的优势迅速的普及,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其使用,就暴露出了民用无人机存在的诸多问题,体现了立法滞后性,这也是在日新月异的科技社会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范着我国的航空领域的飞行活动,例如1995 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1996 年颁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修订),2003 年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1987 年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并且任何民用航空器也应当遵守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约束民用航空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的条款,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仅根据已有的法律还不能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即该行为的侵权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民用无人机的登记管理规定存在不足
由于社会上对于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请求予以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年5月17日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上宣布: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民航局于5月16日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该规定虽然是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的合理使用而出台,但其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并不能根本的解决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首先,该规定的适用范围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即规定意味着其只规范和约束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那250克以下的民用无人机无需实名登记制,即便其从事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航拍行为,也无法适用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其次,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性低。规定中指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规定的效力等级较低是一方面的问题,违反规定的后果概括模糊,没有惩罚性措施这样的保障性条款也是其执行力弱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民用无人机的实名认证登记基本全凭个人自觉,很多用户在没有取得无人机驾驶资格证和未实名注册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由此可见,该规定中的实名登记制不仅不与隐私权的保护相关并且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
四、针对民用无人机的使用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一)确定公民隐私权的一般范围
隐私权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每个人对隐私都有自己的解读,所以隐私权的范围无法确定,自然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就无法认定。就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这一问题来说,行为人认为其拍摄内容不属于隐私内容,而被拍摄者则认为行为人拍摄内容侵犯到其隐私,究竟如何认定,既然无法对公民的隐私权的范围进行严格的认定,我认为应当将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所刺探、搜集到的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的公民的私人信息认定为公民隐私权的一般范围。这里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公民不知情,二是公民不愿为人所知。这两点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普遍性前提条件,也是公民隐私权的一般边界。
(二)制定、细化民用无人机行业规范和细则
尽管制定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条例和规范需要繁杂的程序和步骤,但是基于目前该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仅要制定、细化民用无人机行业规范和细则,还需完善管理人员、相关机构等相关配套,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监管。特别针对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一问题,民用无人机在什么地方可以飞,哪一个部门可以管理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民用无人机的驾驶员的需要具备的条件等等都是需要明确的规定加以确定。因此,制定民用无人机的地方管理条例将这些潜在的问题以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可以促进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合法化,而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公民的隐私被侵犯。
(三)加强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
除呼吁制定民用无人机行业详细规定以外,我国目前已经有一些规定航空领域飞行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这些规定在尽其所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很多问题没有被涵盖,另一方面就是执行力较弱且惩罚性措施不完善,这也是近年来,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大行其道的首要原因。在制定民用无人机管理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时,加入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禁用条款以及违法飞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惩罚性措施就极为必要,例如没收其无人机、取消其驾驶资格、收取罚金等等。只有规定严格的惩罚性措施并且依法执行,才能从根本上约束“黑飞”行为。当然涉及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除需进行上述惩罚外,行为人还需根据其侵权责任对受害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在立法上加强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其行为,不仅能够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对更多的民用无人机使用者起到示范作用。
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确定隐私权的范围,精确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是严格监管民用无人机的使用,制定系统化的法规和条例。只有这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规范无人机的使用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
[2]樊佳贝.[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
[3]张俊杰.[浅议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立法规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