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许可的权利类型和许可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因此,“专有出版权”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形成,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将自己对拟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专有许可给出版者行使。因此,专有出版权与其他民事主体依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专有许可合同而取得对特定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换言之,如果出版社依据出版合同仅取得了(专有)出版权,则意味着出版社仅仅取得了(专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合同中未明确授权的权利,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还在著作权人手中,出版社不得行使,否则就涉嫌侵犯著作权。当然,对于他人通过信息网络等实施的侵权行为,出版社自然也无法有力的进行维权,详见往期文章“兰·诉 | 图书被网络侵权时出版者的维权分析”。
然而,在如今互联网和电子化如此发达的环境下,单纯的通过纸质图书出版使用的方式恐难以满足出版社的需求,也不利于出版社打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分析情况,以出版社为主体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已占整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44.9%),因此,建议出版社通过出版合同一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著作权权项的使用许可及其维权权利。即使著作权人不同意无条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许可的,也应争取合理情形下的使用许可,如为进行作品的宣传推广,出版社可在合理范围内以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2.细化作品要求。作品要求是决定作品能否出版的重要条件,是判断作品内容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出版社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出现纠纷进行索赔时的重要依据,应认真填写。除不得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对作品的一般要求外,结合拟出版的作品内容和作品性质,出版社对作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对作品的其他要求内容较多时,可以用附件的形式载明。
3.明确稿酬支付标准,留存相关履约证据。稿酬,特别是重印、再版的报酬支付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在采用一次性付酬支付方式时双方更是各执一词。因此,对于稿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双方应特别明确,如重印、再版不再支付报酬的,应在相应条款处明确载明。在履行过程中,出版社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汇款凭证等。
4.设置权利保障条款并充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拟出版的作品中一般包括文字、图片、照片等多种要素,这些内容有可能因承载着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构成侵权,比如图片、文字侵犯他人著作权,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权,文字描述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在不参与实际创作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对上述内容是否侵权或者是否有合法来源一一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设置权利保障条款要求著作权人对作品内容不侵权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做出担保便很有必要。但是,单纯的设置权利保障条款并不能一劳永逸,它只能将出版社面临的风险进行转移,而不能减少或者杜绝。以侵犯著作权为例,实践中,作品权利人往往基于各种因素将出版社单独或者共同作为被告,而出版社要想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还需尽到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
对于如何判断出版社是否尽到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6、5.7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1)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2)被诉侵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出版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3)被诉侵权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4)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1)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出版被诉侵权作品,但该作品的专用出版权事前已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且尚未出版发行,出版者对此不知情的;(2)作者事前未告知出版者其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且原作品未发表,出版者无法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3)被诉侵权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作者事前未将创作过程如实告知出版者,出版者无其他途径知晓创作过程,无法判断该出版物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4)被诉侵权作品的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真实、合法;(5)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因此,在出版活动进行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判断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出版合同。比如拟出版的作品署名有多人,但出版合同相对方仅有一位,则需要求对方向出版社提供其他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或者其继受获得全部权利的证明文件;其次,要对显而易见能判断出是演绎作品的内容同样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同时,笔者还建议将上述授权文件的提供列为出版合同中著作权人应履行的一项义务,该义务履行之前,出版社有权拒绝出版;最后,对不显而易见的部分,要充分利用文献检测查重系统对作品样稿进行初步审查,以判断有没有涉嫌抄袭的内容。另外,还需特别注意样稿中的引文部分,通过引文格式是否规范、引文的篇幅大小、是否标注了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信息对引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做出判断,以主动规避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