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案,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潭衡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高管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基础,剖析最高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施工人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审理思路及价值判断。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 一审、二审审理情况
2015年中关村公司与潭衡公司就工程款产生争议,中关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潭衡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53618.66元;二、赔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6523758.46元;三、判令第三人高管局从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将潭衡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直接划转给中关村公司;四、确认中关村公司对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年票补偿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审价鉴定费由潭衡公司承担。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一、潭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关村公司支付工程款5119173.83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173.83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5日按0.08‰/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驳回中关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中关村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由潭衡公司向中关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6353618.66元及利息;三、改判确认高管局负有从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7月13日变更为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收益权拍卖价款)中将潭衡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直接划转给中关村公司;四、改判确认中关村公司对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7月13日变更为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收益权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五、改判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以及保全费全部由潭衡公司承担。潭衡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驳回中关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潭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关村公司支付工程款1705678.05元及利息(利息以1705678.05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
(一)关于建业公司的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应被采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南省司法厅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2017年度)》系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的行为,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建业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具备鉴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刑事鉴定意见是否采信
信永中和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出于刑事侦查目的而委托,鉴定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鉴定过程中关村公司未参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用于本案中。原审法院未采用信永中和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未采用信永中和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潭衡公司的该项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关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竣工日期,也未通过实际竣工验收,但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5日正式通车,投入使用多年,故涉案工程正式通车之日应为应付款之日,亦为中关村公司行使优先权的起算之日。中关村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其主张优先权超出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变更】。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案中部分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修订或废止,以下为现行有效的相关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