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特种设备的特别法规定,一方面是直接规定了哪些是特种设备事故;另一方面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不是特种设备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概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二)涉特种设备非《特种设备安法》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界定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等特殊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2.其他非《特种设备安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三)如何界定哪些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界定:
1. 涉事设备为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系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作业过程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或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应当被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
3.事故原因之一是因特种设备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
如由于外部原因,如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或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或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或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引发的安全事故,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4. 事故原因之二是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这方面的原因是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高发、易发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的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管理、检测和作业。实务中,存在大量未取得相关资格认证,或取得认证后未按期检验导致认证过期等,未持证从事涉特种设备工作的情况,以及大理持证人员违法违规违章操作的情况。在特处设备正常作业过程中,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安全事故,属于典型的特种设备事故。
综合上述规定和分析,涉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在排除其他特别行业领域规定的,在符合上述前两个条件并第三个件或第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事故定性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