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作为一类有价证券,其发行和兑付与发行人直接相关,因此,在以债券作为担保措施的相关交易中,一方面,需要首先识别、防范债券本身的固有风险(包括发行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方面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安排针对交易中的特殊问题,做好前期应对以及相关风险处置。具体如下:
(一)信用风险控制角度
债券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自身出现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本身受到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管理人可从以下方面对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控制:
1.做好债券质量评估,结合行业政策及市场趋势,根据内部债券评选标准选取主体及债项评级高、溢价率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同时做好集中度管理。
2.做好日常舆情观察。持续关注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涉诉、负面舆情情况,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3.如落实管理人责任,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要求做好估值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市场风险控制角度
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是做好市场宏观的研究,及时调整大类资产投资配置战略。管理人应认真研究股价、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波动对债市的联动影响,合理利用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档案信息,同时做好中证登、上清所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出台的交易规则、细则等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最大的风险即质押券价值的减损或灭失,到期回购款能否按时归还出资方取决于融资方是否愿意还款以及是否有能力还款。因此,从市场风险管控角度看,对质押标的债券的逐日盯市非常关键。一旦质押券市场价值出现减损,或预计减损,出资方可以要求融资方提供换券、追加质押券、提前终止回购交易等。管理人也需对出资方相关交易要求予以迅速反馈。
(三)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角度
1. 债券质权设立
落实债券质权押设立条件。债券质权的有效设立是后续债权人能够据以追偿的重要前提,在一般的债权质押交易中,交易双方应首先判断债券是否属于可质押范围,其次按照《民法典》规定签署书面质押合同,确保质押人就对外担保的取得有效决议,并区分是否具有权利凭证明确以交付或登记方式设立质权,完成交付或做好质押登记,同时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记名公司债券质押,除完成背书标记外,还需确认发行人公司已将质押权人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 债券质权行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选择的行权方式: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2)就拍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就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质押债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特殊交易
作为以债券质押为标志的债券质押回购交易,就债券质权设立、行权等方面均需符合《民法典》、《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只是在交易发展过程中,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通过不断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等,对交易流程、文件格式等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且在近期频发的债券违约纠纷中,逆回购方可能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管理人在此类交易中需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首先,管理人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仍需重点关注拟质押债券情况及主协议签订情况,同时按照《民法典》及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出台的业务指导文件、实施细则等要求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完成债券质权设立登记,取得《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质押式回购成交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质权有效设立。
其次,择优选择交易模式。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在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推出质押式三方回购,引入中央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提供质押券篮子管理、质押券选取、逐日盯市等一系列担保品管理服务。管理人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及风控策略,选取适合自身业务要求的交易模式,保障交易安全、防控交易风险。
再次,及时备案所管理资管产品。为避免逆回购方主张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应及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对所管理的资管产品进行备案并开设专户,明确资管产品财产范围。
最后,管理人顺利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有赖于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包括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业务各环节还需落实责任制,强化双人复核,做到权责分明。此外需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控意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强化其认真履职精神,并做到奖惩分明,严控操作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