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委托方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发布日期:
2022-09-15

合同是市场交易主体进行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一份完备的合同,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发现,近三年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多达四万余件,其中技术类合同占比高达20%。《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其中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企业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基于技术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从诉讼角度出发,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置及风险清单梳理,旨在帮助作为委托一方的企业,有效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当引发的风险和纠纷。

一、委托开发合同基本合同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委托开发合同起草/审核要点及风险清单

1.委托开发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性质

《民法典》第851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不同性质的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技术成果的归属亦不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商务情况先行确定合同性质,准确命名,厘定合同条款。而在审核委托开发合同时,不能只依据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以防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无法在合同的排篇布局上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2.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约定开发内容

开发内容为委托开发合同的核心条款,体现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委托开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技术开发的具体任务、需求和功能点,写明技术范围、技术条件等。开发内容既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也是检验合同履行状况的依据。术业有专攻,因开发内容有其固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该部分内容交由技术人员起草、把关更为合适。切忌因没有描述开发内容或缺乏对功能及其要求的详细说明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双方权责不清。

3.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进度安排

进度安排所涉条款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是否正当的具体条款,是衡量合同双方是否违约的具体标准。合同的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对处理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项目进度安排要清晰、明确,包括时间、对应开发任务和工作(关键节点包括开发、安装、测试试运行、正式运行、验收、质保等)、交付方式、交付成果、交付期限、验收等。

4.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交付成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委托开发合同需要对交付成果进行详细、精确的描述,应避免出现交付成果约定不清或是缺乏对交付成果质量的约定。另外,因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性较强,建议委托方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开发人员,要求受托人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更换主要开发人员,避免合同履行不能。同时,作为委托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不侵权保证条款,即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成果不侵犯其他第三方权利,并约定配套违约措施。

5.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验收标准和方法

该条款是指完成委托开发合同规定任务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鉴定方式,验收标准可以是合同双方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他验收标准。对于委托开发合同,验收标准通常根据委托方服务需求来确定。

关于验收方法,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论证会等方法验收,也可以是由委托方单方认可作为验收的方法。验收完毕后应当由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或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作为委托方,对于验收时的方法及认知水平导致质量缺陷未产生或被发现的情形,应增加“验收不能视为委托方对项目或设备的内在质量缺陷不持异议,只能视为产品达到当时的检验标准”的约定,并进一步约定合理期间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实践中,委托开发合同的交付成果往往会存在阶段性验收的情况,由于项目开发阶段性支付价款的特征,委托方在验收前或运维中已经发现部分技术问题,但是仍然继续支付设计、测试、上线等阶段对应价款。关于这样的付款行为是否可以视为默示验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合同中对默示验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或者委托方已经上线使用了一段时间甚至因此盈利的情况下。有鉴于此,建议委托方对于尚在测试或者验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切莫采取“冷处理”、沉默或拒绝验收等处理方式,避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默示验收,从而承担相应的风险。

6.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开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的处理

《民法典》第858条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委托开发合同是对未知技术的开发,因此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建议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开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的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受托人因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委托人仍然可能要支付一定合理费用补偿。有鉴于此,建议委托方通过合同约定避免风险承担。

另外,委托人还可将开发失败或者无法通过验收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事由,并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如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委托人应注意在解除事由出现后及时行使,避免因超过1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或经受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而导致该权利消灭。

7.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合同编》对技术合同作出专章规定,核心就是为了解决“技术成果”归属与利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通常而言,只要可能产生或涉及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就要考虑“技术合同”相关的规定,采取“约定排除法律默认规则”等措施,对“技术成果”归属与利用进行明确约定。即使项目成果价值不大,在实践过程中一般也对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约定,避免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民法典》第859条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民法典》第86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即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及技术秘密成果归属均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律默认规则”的方式,以合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鉴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最核心问题,在委托方已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的情形下,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技术成果归属,避免因未明确约定而适用法律默认规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8.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行协商约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实践中,建议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以便保留支付痕迹,减轻委托方关于付款的举证难度。付款的次数及付款的时间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若一次性支付,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限或付款条件。若是分期支付,则应明确付款的期数以及每期付款的时限及数额。实践当中,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分期支付,采用验收与相应价款支付互为对待给付的方式进行。

9.委托开发合同须明确约定技术资料保密条款

保密协议是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合同双方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可就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承担保密义务达成书面保密协议或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同时考虑要求受托人一方参与项目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协议和保密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技术合同效力的影响。同时在技术合同终止后,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对相关的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通过此条款的设置保护秘密信息,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发生。另外,此条款应配套约定违约措施,以便约束合同双方,对秘密泄露后的事后维权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鉴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尤为关键,因此,企业对外签署委托开发合同时应密切关注上述风险点,通过配套订立相应条款以约束双方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