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合法是遗嘱有效所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更是遗嘱能达到财富传承效果的门槛。遗嘱篇(上)一文已经详细介绍了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的基本形式,本文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另外三种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即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并重点介绍该三类遗嘱订立的基本形式和注意要点,大家切勿对此掉以轻心
民法典第1137条[1]是在继承法[2]的基础上新增了录像遗嘱形式,因此,民法典规定的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实质上是两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该种形式只能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录像遗嘱是指通过录像机、照相机等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该种形式不仅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记录器材可选择性多且录制方式非常便捷,也更能直观的表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录音录像遗嘱订立有如下注意要点:
① 遗嘱的全部内容应由遗嘱人口述(尽量咬字清晰,使用普通话)。
②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录音/录像)现场见证,见证人资格问题参见遗嘱篇(上)见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③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遗嘱中记录姓名(应为身份证/户口本全名,建议说明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④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遗嘱中记录姓名(应为身份证/户口本全名,建议说明身份证号码)、肖像(应清晰、全面,可以看到全身照及面部特写),年、月、日。
⑤ 录音录像的过程应是完整、连续的,过程中不能暂定、中断或者关机,如遇到问题应当使用设备重新录制。
⑥ 录制的原始载体进行妥善保管。
录像遗嘱订立部分操作指引(仅供参考):
① 建议订立遗嘱前前往相关行为能力鉴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在鉴定结果有效期内订立遗嘱。
② 提前准备录制设备:如手机、摄像机、SD卡、三脚架/支架。
③ 录制场地建议选取采光较好,且能够容纳4-5人的场地,确保录制时没有回声,保证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声音和画面清晰。在场地选择上,因为遗嘱订立程序较为繁琐且时间较长,建议选择自己熟悉的便于休息的场地,可以避免一些录制过程中的心理紧张情绪及劳累,所以如果家里有适合的场地,首选在自己家里。
④ 立遗嘱人先说明录像遗嘱订立背景或内容。
⑤ 见证人说明基本信息、见证过程等。
⑥ 立遗嘱人/见证人说明年、月、日时,可以打开时间戳网页(进入网站https://www.tsa.cn/,向镜头出示时间)进行佐证。
⑦ 结束录制,试播原始载体视频内容后,不得任意删减、剪辑加工。
⑧ 建议对原始载体进行封存,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字、捺手印、写日期。
口头遗嘱[3],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处分、分配遗产所订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注意要点:
① 订立的前提条件: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危急的情况通常是指发生导致遗嘱人无法通过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例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危及生命的疾病等遗嘱人已经没有能力或者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② 遗嘱人虽发生了危急情况,但其应仍系具有订立遗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现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为亲耳倾听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并将所听到的内容进行如实记录。见证人资格问题参见遗嘱篇(上)见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④ 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无效,需要从时间和客观条件等综合判断,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危机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为无效。
⑤ 日常生活交谈、聊天不应被认定为口头遗嘱
Q: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
一般而言,因口头遗嘱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的可能性较高,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口头遗嘱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较为严格,审查的标准会高于其他的遗嘱形式,甚至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涉及口头遗嘱的继承案件中,法院首先会审查是否存在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危急情况”,法院可以依据医院的病例及死亡证明等进行综合认定,例如(2022)京03民终44号石某1与石某5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件中,法官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的被继承人从发病到死亡大概时间间隔4小时进行认定。证明口头遗嘱存在的证明责任由主张口头遗嘱存在的一方承担。
其次法院会审查口头遗嘱的订立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所表述的口头遗嘱的内容、时间、背景等信息则至关重要。(2020)最高法民申4941号孟某3、孟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案件中,主张口头遗嘱存在的当事人指认被继承人的主治医生、护士长、护工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但当事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案件在重审一审中,三位见证人亦未对该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故法院据此认定依据口头遗嘱继承无法成立。
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口头遗嘱的审查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序,提示大家若存在口头遗嘱,需要第一时间对口头遗嘱进行固定,例如在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即便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也可对口头遗嘱的存在及效力认定进行辅证。
公证遗嘱[4],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明的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遗嘱公证常用信息:
① 北京市公证机构名录:
https://chinabjnotary.org.cn/notary/index.html
② 北京市已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③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④ 本人前往公证处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以公证员要求为准):立遗嘱人的身份文件(身份证及户口簿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财产所有权凭证(房本、车本、银行卡、存款证明、基金持有份额证明、保险合同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文件(身份证及户口簿等);
Q: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优先依据为《继承法》第20条[5]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6]之规定。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的,其中订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即便遗嘱人在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是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就是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1142条[7]较《继承法》,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8]规定,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人订立新的遗嘱,当不同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考虑数份遗嘱中是否存在公证遗嘱。
至此,《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以及遗嘱订立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已经分享完毕。大家订立各类形式的遗嘱已经有法并有章可循,但遗嘱内容和继承争议并非是法律所预测的那般单一和简单,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家庭背景和五花八门的遗嘱内容表述中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来分配遗产的目的,如何在遗嘱内容涉及创设信托时,保证信托的有效设立和执行,都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和讨论的遗嘱实体内容问题,欢迎各位读者继续关注本专栏系列文章之《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遗嘱篇(下)》。
[1]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继承法》第17日条第4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 《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7]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