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 | 网络拍卖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22-09-23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取得生效判决之后都将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可能涉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很多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的程序并不了解,由此产生很多疑问。笔者今日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对网络拍卖作简要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外,一般选择网络拍卖方式进行。

根据网拍规定,网络拍卖执行两拍一变的操作流程,在两拍一变的拍卖过程中,具体流程依次包括:确定一拍起拍价,确定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一拍拍卖、竞买。如一拍流拍、确定二拍起拍价,发布二拍拍卖公告,二拍拍卖、竞买。二拍流拍后询问是否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发布变卖公告,进行变卖程序。

就前述流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价格确定

就一拍起拍价而言,需要对于拟拍卖标的物先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确定处置参考价后人民法院以不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前述方式原则上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进行。如果对确定的处置参考价有异议,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在确定一拍起拍价时,虽然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但实践中一般法院都以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上拍。目前各法院内部有相关规定,超过某一比例处置参考价上拍时需要报请高院审批,例如在北京法院目前即是超过80%即要报北京高院审批,故在确定起拍价时需要各方当事人及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二拍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即不低于一拍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会以一拍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上拍,如有其他拍卖价格要求,也要提前和其他当事人及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变卖价格同二拍起拍价。

2.确定拍卖平台

各方协商确定起拍价后,一般法院会询问各方当事人选择哪一拍卖平台,如果各方不选定或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采取随机选定方式选择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平台一经选定,一拍、二拍都在同一平台进行。变卖原则上也在同一平台进行,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可书面要求更换到人民法院网络拍卖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进行变卖程序。 

3.拍卖公告、变卖公告的发布时间

一拍发布拍卖公告时,拍卖动产的,将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将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二拍要求在一拍流拍后的三十日内进行。第二次拍卖发布公告时,要求拍卖动产在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二拍流拍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4.拍卖、变卖期限

一般一拍、二拍的期限为24小时,变卖期限与一拍、二拍有所区别,变卖期限为60日。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开始后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在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

5.竞买过程

一拍、二拍竞买过程为:竞买人需在公告期间按拍卖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一般而言,竞买人需要提前几个工作日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工作,根据拍卖平台不同、保证金数额不同,要求提前完成的日期不同,竞买人需要对此多加关注,否则可能丧失竞买机会。

拍卖期间,报名成功的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的要求的递增幅度进行竞拍,价高者得。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在相同价款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取得拍卖物;如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款竞拍,则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竟得;如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款竞拍,则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竟得。

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拍卖活动结束后,如有竞买人竞拍成功,则拍卖平台会自动生成拍卖成交确认书。竞拍成功竞买人需在公告要求期限内缴纳尾款,尾款缴纳完成后,人民法院会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竞买人时转移。

变卖竞买过程为:竞买人按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进入竞价程序后与一拍、二拍竞拍过程一致。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6.以物抵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中仅明确规定在二拍流拍后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在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变卖失败这几个时间节点都可以尝试申请以物抵债。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拍卖物存在清偿顺位、抵债金额与拍卖物价值存在差额等问题,即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递交以物抵债申请请求以物抵债,人民法院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债权人清偿顺位、抵债金额、各方权益等问题后决定是否同意以物抵债。

7.拍卖物处置失败如何处理

如果拍卖物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变卖失败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除非该财产还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但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况,有些法院会采取将拍卖物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中再次进行拍卖事宜或者处置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尝试向法院申请启动二轮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