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质押融资,即企业将日常分散、小额的应收票据集合为资产池,将打包的票据资产池(包括票据本身及票据回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授信额度。商业银行根据融资人的申请,与融资人开展包括以票据池质押发放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以及其他融资业务。
[1] 《民法典》物上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社会变迁,高圣平,《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5期。
[2]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同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二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5]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6]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7]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8] 陕西旭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9]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
(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期限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况,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票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