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事 件 |
一、关于庄胜二期A-G地块的项目转让 |
2009.10.09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信达北分签订《框架协议书》,主要内容:信达投资拟受让庄胜二期中位于A、B、C、D、E、F、G七个地块上的开发项目并进行投资建设;庄胜公司和信达投资同意,由庄胜公司负责完成目标地块的七通一平、取得目标地块的新四证并将其过户或更名至信达投资指定的项目公司(即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名下;信达北分系庄胜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对庄胜公司的债务进行重组。 |
信达北分与庄胜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签订〔信京2009-庄胜01〕《债务重组合同》,作为《框架协议书》附件一。 |
2009.10.20 | 信达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作为《框架协议书》项下的项目公司。 |
2010.01.29 | 信达北分与湖南中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湖南中行对庄胜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北分。 |
2010.07.28 | 庄胜公司作为甲方,信达投资、信达置业作为乙方,信达北分作为丙方,签订《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 |
信达北分与庄胜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以及信达投资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之补充合同》,作为《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附件一。 |
信达北分与庄胜公司签订〔2010-YESZ-001〕《债务重组合同》,作为《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附件二。 |
庄胜公司与信达北分、信达置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
2010.07.30 | 庄胜公司与信达北分、信达置业、信达投资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 |
2010.08.05 | 湘西中院作出(2009)州法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庄胜公司将其名下的庄胜二期住宅项目A-G共七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730134344.74元的价格抵给第三人信达置业,并由信达置业为庄胜公司向信达北分代偿欠款人民币1287640500元。上述土地使用权价格与代偿欠款之间的差额,由信达置业与庄胜公司按双方约定结算。2.庄胜公司以人民币1亿元增资入股信达置业获得其20%的股权。 |
2010.12.27 | 根据湘西中院(2010)州法执协字第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国土局与信达置业签订《补充协议》,将京地出〔合〕字〔2004〕第0964号《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即本案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由庄胜公司过户至信达置业。 |
2012.09.28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信达置业签订《备忘录》。 |
二、关于庄胜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增资入股 |
2009.10.09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签订《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作为《框架协议书》附件二。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签订(项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框架协议书》附件三。 |
2010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重新签订《信达置业增资扩股协议》,作为《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
2010 | 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签订《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其中,第七条约定:信达投资货币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出资额80%;庄胜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亿元,占出资额20%。庄胜公司的人民币1亿元出资额应于信达置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
2010.07.19 | 信达置业将应支付给庄胜公司项目转让款中的人民币1亿元转入到信达置业入资专用账户上,作为庄胜公司增资款。2012年9月信达投资挂牌转让信达置业全部股权时,该人民币1亿元增资款作为信达置业账面现金计入了净资产的评估值,但未计入信达置业注册资本。 |
2012.01.12 | 庄胜公司与信达置业召开联合会议,形成项目推进联合工作组会议纪要,确定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及项目目前的客观情况,落实框架协议确定的各有关条款。至2012年7月26日,项目推进联合工作组共召开七次联合例会。 |
2012.06 | 庄胜公司致函信达置业《关于履约有关事宜的函》。表示庄盛公司依约应获得的以股权和项目转让价款为主的权益均未全面落实,要求尽快支付拆迁转让款并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
2012.07.05 | 信达置业致庄胜公司《关于履约有关事宜的回函》。主要内容是:1.关于拨付全部拆迁款余款事宜……2.关于贵方实现股东主体资格事宜。开发立项的申报工作以我方为主,市商务局预审工作由贵方为主,并相互密切配合协作。 |
2012.10.29 | 信达投资致函庄胜公司,表示庄盛公司以外资身份入股信达置业仍存在一定难度。另催促庄盛公司在11月30日前履行《备忘录》中约定义务,尽快完成交易款余额的交割。 |
2012.11.07 | 庄胜公司致信达投资《复函》,表示需先取得目标项目的开发立项,并据此向商务局申报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关于开发立项工作,正在等待规划复函。信达投资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仍未完成目标项目开发的最基本的报批工作,目标项目至今未完成开发立项,信达投资显然是严重怠于和迟延履行贵我双方达成或参与的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
2013.04.02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成为信达置业的股东之后,2013年4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住建委作出《关于西城区庄胜二期A-G地块危改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信达置业开发建设庄胜二期A-G地块危改项目。 |
2013.05.10 | 信达置业致庄胜公司《关于办理股权登记事宜的告知函》,表示庄胜二期A-G地块危改项目已下达开发立项的核准批复,庄盛公司可据此先行落实市商务委预核准手续,信达置业全力配合。 |
2013.12.13 | 信达置业致庄胜公司《关于办理股权登记、开具税务发票以及移交拆迁资料、腾退拆迁现场的函》,称就庄盛公司增资入股信达置业事宜,现再次函请庄盛公司尽快办理,信达置业将尽力配合。另庄盛公司至今未履行《备忘录》中开发票及资料移交义务,请尽快落实。 至今,庄胜公司未办理增资项目公司所需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
三、关于信达投资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
2012.08.07 | 信达投资向庄胜公司发出《关于转让信达置业部分股权的征询意见函》,表示信达投资拟于2012年9月底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所持有的信达置业部分股权。 |
2012.08.29 | 庄胜公司复函信达投资,认为信达投资去年和本次拟挂牌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说明信达投资的兴趣仅在于通过转让项目牟取利润,而无意按照项目公司的宗旨和相关协议的约定继续投入资金做好实际开发工作,是公开的和明示的单方撕毁双方达成及参与的相关系列协议的表示,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合作并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的基本目的无法实现。 |
2012.09.27 | 信达投资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交易所)签订《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委托金融资产交易所就信达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信达置业100%股权事宜为信达投资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
2012.09.28 | 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布信达投资转让其持有信达置业100%股权的挂牌公告,挂牌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0月31日,挂牌价格人民币13.6亿元。 |
2012.09.29 | 庄胜公司致信达投资《公函》,对转让事宜表示异议,并表示近日已向金融资产交易所送达了《中止信息公告申请书》,并就庄盛公司对此事的异议补充说明《框架协议书》第9.2条明确约定“庄胜公司参股项目公司之前,项目公司应为信达投资全资附属子公司”,贵司执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将构成《框架协议书》第13.4条约定的恶意违约行为。 |
2012.11.01 | 信达投资与中信国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达投资将其持有的信达置业100%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6亿元。 |
2013.12.16 | 中信国安与其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信达置业100%股权中的75%转让给国安投资。2014年1月15日,信达置业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现信达置业的股权结构为中信国安持股25%、国安投资持股75%。 |
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事实 |
2014.11.20 2014.11.27 | 中信国安、国安投资分别致函一审法院,声明:其同意承继信达投资与庄胜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书》《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三)》及其附件包括《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等全部协议中信达投资的相关义务,接受庄胜公司入股信达置业并持有信达置业20%股权。 |
二审过程中 | 庄胜公司书面表示放弃对庄胜二期B地块项目权益的返还请求。 |
2020.12.24 再审程序中 | 中信国安和信达置业向本院提交《确认函》,承诺和同意将庄胜公司在信达置业股权比例由约定的20%增加至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