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照京工商发〔2007〕130号《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文件的通知》的要求,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亦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3)国家机关:平台在发布与审查广告时应注意避免如“政府推荐”“政府认可”“政府支持”这类的词汇使用,以防止被认定为“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如直接使用“XX人民政府”字样、配置对应标志、图片,或擅自使用“XX政府帮扶”“XX政府部门指定”等词语,即使前述内容意在描述背景未针对产品,或在客观陈述某个事实,但综合实际场景如果能够实现宣传、推广、获取信任的效果的,按照当前行政处罚实例体现出的导向,仍然可能因涉嫌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具有违反《广告法》的风险。此外,建议平台关注与审查的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实例参考】
[1] 2019.06.20 沪监管崇处字(2019)第302019000206号
【关键词】国家机关名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规表现】…上海潺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崇明县和发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内墙壁上张贴有“上海潺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河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等内容的广告,…
[2] 2022.04.08 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210号
【关键词】国家机关名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违规表现】…当事人在网站首页上发布“教育部1+X养老照护职业技能评估平台”等内容。…当事人的关联公司上海人鼎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作为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的首批培训评价组织-北京中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福职教考试平台”开发合同,并于2021年7月与北京中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福职教考试平台”优化项目软件技术开发合同。…教育部回函证明,北京中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确定的首批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之一,证书名称为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在此过程中,教育部未授权相关单位使用“教育部”名义对外宣传。
(4)元素搭配隐喻:除了明确涉及前述列举的禁止项目以外,还应关注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的理解,实践中常见的演化形象、部分元素的使用,如外包装图文包含动画人物形象、服饰、五角星结构、配色等元素搭配,也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可能。
【实例参考】
[3] 2021.08.05萧市监一处字〔2021〕70号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处罚款10000元
【违规表现】……网店销售的童装裤其网页标题为“阿七男女童装短裤七分裤中大童中裤红军爱国复古毛主席头像哈伦”(商品订单快照页网址:……,宣传页面有“毛主席头像”字样和印有毛主席头像产品的宣传图片,在广告中使用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 2019.11.19遂市监处字〔2019〕172号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军制服
【法律依据】未披露;披露案件类型为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违规表现】…,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含有“身着军服仿制服装的妇女”、…“感恩母亲节的相关广告宣传单”内容的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现场承认该照片内容为其举办的营销活动(卫浴产品促销活动)…上述营销活动为当事人举办,并全权委托格众进行宣传,具体方案是格众设计和具体施行的,因为这段时间都宣传学习“浙西南革命精神”,格众提出了仿红军制服的方案,当事人同意了该方案并提供了军服仿制服装,据当事人陈述:…临时女雇工穿上了军服仿制服装并在外发放宣传单半天;…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在其店内发现军服仿制服装。…
[5] 沪市监青处〔2021〕292021003364号
【关键词】红色五角星、长城图案、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违规表现】当事人系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实业,已另立案调查,另案处罚)的经销商,主要从事销售XX品牌产品等经营活动。……上述产品名称由当事人设计,网页图文描述内容由XX实业设计。当事人未向XX实业支付网页图文设计费用,未向XXX平台支付广告费用。……当事人在XXX平台上发布了“XX100周年庆防暑降温福利套装”等名称的产品,产品广告界面中突出了含“建党百年1921-2021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永远跟党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并配有红色五角星、长城图案及“100”等广告内容的产品包装物,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 天市监东处字﹝2021﹞116号
【关键词】红底四颗黄五角星环绕大黄五角星的图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违规表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其天猫网店“华盛旺融专卖店”创建上传、销售一款冰丝防晒面罩产品,……其中一款冰丝防晒面罩印有红底四颗黄五角星环绕大黄五角星的图案,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样式。……当事人已经删除了该款产品链接,期间该商品没有售出,无获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于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2. 从严理解“准确、清楚、明白”的要求
(1)对于商品描述的基础要求: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广告中如耕种面积、产地与产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等表述,以及性能、功能、荣誉、检测结果等要素,如实际缺少证据支撑,或存在未能满足前述绝对化表述的常见反例,则可能不满足“准确、清楚、明白”的要求,而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引其误解。
对此,平台应核查商家提供的资料,确保广告内容具有证据支撑,内容真实、准确,同时结合平台规则及商家对此作出承诺,明确由其承担违规处罚的后果。
(2)对于资质荣誉、检测报告与数据引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则有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此外,按照《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如有违反,构成“引证不真实”的广告违规行为,商家作为广告主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如对此明知或者应知的,将面临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或者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相应的广告将构成“虚假广告”。平台如果对此明知或应知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广告收入、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虚假广告,平台可能在特定情形下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先行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对此,建议平台核实商家提供的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应核实颁发主体盖章,初步核实真实再予以发布,同时在平台规则中应对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对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可要求商家补充作出书面承诺。
【实例参考】
[7] 2021.12.29沪市监金处〔2021〕282021010042号
【关键词】成分准确、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圆整。
【违规表现】
当事人为一户主要从事食品生鲜线上和线下销售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开始在其天猫店铺“至诚和信食品专营店”上销售的一款Songland颂兰德黑椒牛肉沙拉切片三明治西餐高蛋白低脂健身代餐肉网页中宣传“脂肪含量每100克含3.1克脂肪”、“低脂”,实际包装上是“脂肪含量每100克含1.2克脂肪”,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脂肪含量是每100克含1.2克脂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3)关键词加“非”不可取:对于通过关键词加“非”的方式企图改变语义,同时利用关键词部分内容实现绕过广告监管的搜索呈现思路,是不可取的,实践中将可能被认定为“商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而受到处罚。
[8] 2021.04.26射市监处字〔2021〕00099号
【关键词】内容前加“非”、引人误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3482.2元。
【违规表现】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上述五种商品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采用“非散装养胃回奶特级”、“非特级养生茶组合花茶清火养肺去肝火喉咙”、“非决明子枸杞根桂花金银花清火胖大海散装罐装”、“非下清火正品”和“非新鲜整株天然正品特级野生”词语,使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标题中标注“散装”、“养胃回奶”、“特级”、“清火养肺”、“去肝火”、“新鲜”、“整株天然”、“野生”和“排毒清肺润肺”等内容,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宣传依据,当事人通过在上述宣传内容前加“非”字,对标题中的上述内容进行否定,存在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情形,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