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权主要由《公司法》《准则》《章程》予以确定,根据《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具体的规范内容来看,需要关注的可能是前述(二)公司发展评估报告,对于其他事项而言,基本还在《公司法》所涵盖范围之内。
关于监事会的表决,则和董事会、股东(大)会稍有区别,不再强调和区分一般多数决和特别多数决。根据《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这可能也是由于监事会所决议的事项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商业银行通过《章程》对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更高)表决比例的特约的,该等特约亦为有效。
最后,谈及监事会发展的趋势,从最近发布的《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的规范来看,相较于原有“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式微后续可能成为主流。
根据《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据此,就《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言,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设立监事会,似乎越发鸡肋,参考域外公司法经验,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能的安排,后续可能成为一般公司的标配,但是对于作为特殊公司的商业银行而言,可能还存在“特别法”“特殊要求”的考虑,对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受到强监管的特殊公司而言,监事会是否会像一般公司一样,走向边缘,还有待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