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商业银行受理的金融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物清单来看,均明确将结构性存款单独作为一类产品列为可质押的范围之内。但囿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交易各方对于结构性存款质押业务中质物的属性认定、质权设立的要件判断以及质权实现方式存在认识偏差,故结构性存款质权的设立、实现均存在不完善、不明确之处。因此,本文将从探析结构性存款的法律性质出发,全面分析结构性存款质押的法律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接受结构性存款质押融资的业务实践有所助益。
[1]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2] 王李,载于《中国金融》期刊,2022年第06期。
[3]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招商银行官方网站(cmbchina.com):招商银行质押贷支持本人名下在招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暂不支持代销的招银理财产品)、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不支持纸质存单)、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作为质押物。不接受分仓型结构性存款;不接受产品代码Q8****、PB8***、T8***的结构性存款。质押闪电贷只接受人民币理财产品定期存款、R1级结构性存款、人民币大额存单(纸质的不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与靳小锋签订《质押合同》,该合同特别约定北京银行完成冻结止付手续即完成质物的交付,出质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北京银行在主债务到期日自行扣划出质人账户内资金,用于归还北京银行融资款。双方已对质权的设立达成了合意,另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因涉案账户开立在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处,且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止付,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故北京银行西安分行的质权依法设立,并作为债权人对该账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9]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
https://s.icbc.com.cn/icbc/iepa/sweb/#search/?lang=zh&pageno=1&keyword=%E7%BB%93%E6%9E%84%E6%80%A7%E5%AD%98%E6%AC%BE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