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破产法律框架下,破产程序又细分为三种类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根据企业不同情形,破产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破产类型,整合社会资源,处置债权债务,弥补债权人损失,完成企业的重生或出清,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施行,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兰台及杨光律师凭借自身的能力及优势,以靠前排序分别被选入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及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个人名册。2018年12月28日,兰台再次以优异成绩,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兰台承办的破产重整及清算案件涵盖多种企业类型,包括生产型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兰台曾受国家证监会委托,主导了天勤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以及破产清算程序,并因此荣获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荣誉证书”。兰台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破产清算及重整的法律顾问服务,如担任一家央企下属90余家企业综合清算的法律顾问,以及担任绍兴市最大一家地方企业的破产重整法律顾问,并就其在最高院再审的有关破产债权与担保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的诉讼案件提供了代理服务。此外,兰台也为客户提供诸如破产申请、债权人代理等多种类型的破产及重整相关法律服务。
兰台在破产及破产重整领域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
・ 破产防御、破产更生
・ 破产原因分析
・ 破产方案设计
・ 破产申请
・ 资产重组
・ 债权人分类谈判、协商、和解
・ 股权变更、转让、协调破产相关各方
・ 破产司法程序、破产行政程序代理等